律师解析:
1.通常,
侵权之诉适用三年普通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开始算。
2.特殊情况,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
出口合同争议,
诉讼或
仲裁时效为四年。
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3.若权利人提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
起诉或
仲裁等,
诉讼时效中断,中断起重新计算。
案情回顾:小朱卖给小许一批货物,小许收货后未支付货款。小朱当时未在意,三年后才想起此事,要求小许付款,小许以
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小朱则认为虽然过了三年,但期间自己曾向小许催过款,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侵权之诉适用《
民法典》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本案中小朱与小许的货物买卖
欠款纠纷,若按普通情况,三年诉讼时效已过。
2、诉讼时效可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形而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若小朱能证明曾向小许
催款,那么诉讼时效会重新计算,小许就不能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付款。同时,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本案未涉及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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