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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名侵权抗辩理由有哪些

时间:2026.05.09 标签: 损害赔偿 企业侵权 阅读:1081人
律师解析:
店名侵权抗辩理由如下:
1.先用权:
若店名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前已持续使用并形成一定影响,可在原范围和地域继续使用,需证明使用时间和知名度。
2.无混淆:
店名与在先权利标识差异大,服务和客群无重叠,不会让公众误认或产生关联,不构成侵权。
3.通用描述:
使用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汇属行业通用表达,需证明词汇的通用性。
4.合理使用:
包括指示性和叙述性使用,未超必要范围且无攀附意图。
5.善意无过失:
注册使用时不知他人在先权利且无恶意,需证明查询记录和使用意图。
6.地域限制:
普通商标仅在特定地域有影响,在无影响地域使用不侵权。
具体需结合事实收集证据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一家名为“美味面馆”的店铺多年,在当地小有名气。后来小胡注册了“美味”商标,并以小朱店名侵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小朱认为自己的店名在小胡商标注册前就已使用,且“面馆”是通用名称,不应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可依据先用权抗辩,根据《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若能举证其店名在小胡注册商标前已持续使用且在当地形成一定影响,可在原有经营范围、地域内继续使用,不构成侵权。
2、“面馆”属于通用名称,小朱使用“美味面馆”,符合通用名称/描述性使用的情况,若能证明“面馆”为相关公众普遍认可的通用用语,也可主张不构成侵权。
3、若小朱能证明在店名注册/使用时不知晓小胡的在先权利,且无恶意抢注意图,可依据善意无过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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