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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侵权责任该如何进行举证

时间:2026.05.11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纠纷 阅读:1113人
律师解析:
1.无过错侵权责任是指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按法律规定都要担责。
2.举证时,被侵权人要证明三点:
侵权行为,即对方有加害行为;
损害后果,即自身受损害;
因果关系,即侵权与损害有联系。
3.行为人要对法定免责事由举证,如高度危险作业中,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可免责。
4.无过错责任中,行为人不能以无过错免责,重点在法定免责情形。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工地附近行走时,被工地掉落的建筑材料砸伤。小朱认为是工地施工方小胡的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小胡则称自己在施工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小朱遂将小胡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本案适用无过错侵权责任原则,无论小胡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其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小朱作为被侵权人,需举证证明小胡实施了加害行为,即工地掉落建筑材料;证明自身遭受了损害,即被建筑材料砸伤;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即因工地掉落建筑材料导致自己受伤。
2、小胡作为行为人,要就法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若小胡能证明损害是由小朱故意造成的,则可免责,但不能以证明自己无过错来免责,其举证重点在于法定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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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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