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晨律师事务所
李庭晨律师,男,云南省临沧市人,法学学士,云南云晨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业从事毒品犯罪、跨境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辩护工作15年,办理过各类大小刑事案件五百余起。 李庭晨律师系临沧市律师协会理事,曾获得“云南省优秀律师”、省市两级“优秀共产党员”、省级“先进服务能手”、市级“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执业以来,李庭晨律师始终坚持专业化发展和做专家型律师的理念,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热心公益事业,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锐意进取的拼搏精神,探索出了一条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相结合的路子,成功办理了一系列在全市甚至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刑事案件,获得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认可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李庭晨律师:1390883107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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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是有犯罪对象的。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制造毒品的行为。制造毒品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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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的数量通常是累计计算的。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其运输的毒品数量会累计计算,以确定其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应承担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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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无论是否牟利均犯法。贩卖毒品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这是因为毒品的贩卖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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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共犯的认定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容留吸毒的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如提供资金、场所、工具等便利条件,或者在容留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协助作用,就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犯的认定会着重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的容留吸毒行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有助于该行为完成的实质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