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诈骗。打牌用手法是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的行为、被害人因此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的就是诈骗,而且如果数额达到......
被诈骗了应该:1、保持冷静、确定损失。2、尽快报警、防止二次受骗。3、想尽办法、尽快止损。4、搜集证据、妥善保存。5、选择正确的报案地点。被骗人可以向案发地、诈骗行为实施......
不管诈骗多少都可以报警。只是诈骗数额三千元以上的,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才会构成诈骗罪。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则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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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侵犯他人公私财物所有权,针对合法财产;实施欺诈手段获取财物,如谎报或隐瞒事实;犯罪主体为满16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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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10万以上,判10年以上或终身监禁,没收全部财产;情节恶劣者死刑,全额没收财产。5-10万判5年以上,没收部分财产;情节恶劣者可判无期,全额财产罚。5千-5万判1-7年;情节严重者7-10年;积极退赃可减轻或免除刑罚,单位可行政处罚。低于5千但情节严重者,判2年以下或拘役;单位可根据情况行政处罚。多次贪污未受罚者,累加总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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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判定考虑物质损失和社会危害性。涉及金额规定为:故意欺骗使接收方误付三千至一万元,视为数额较大,受拘役、管制等刑事惩罚,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判有期徒刑3年以上及罚金;三千至十万元为数额巨大,判罚力度增大,通常为3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超过五十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判罚最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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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不一定需要签署解除协议,双方自愿、平等、互利达成协议即可解除。书面协议可明确权利义务,但非强制要求。无论是否签署,均可达到解除目的。若已签署,可能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