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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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属于重罪,刑期在五年到无期徒刑之间。所谓单位行贿罪,就是单位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行贿,或者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回扣等行为,并且这种行为的情节是很严重的。在量刑的时候,会考虑犯罪的具体情况、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威胁等因素。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单位要缴纳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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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后,如果法院判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那就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啦。这种“免责”情况是因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有达到法定的刑罚标准。单位行贿罪主要就是为了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通过行贿或者违规给公职人员回扣等不正当的方式来达到目的,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不用接受刑罚,但他们的行为本质上还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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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可免追诉和刑责的情形如下:其一,行贿行为较为轻微,且未给他人或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其二,虽然违反了相关法规,但情节并不严重。单位行贿罪主要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单位行贿从而获取非法商业优势,进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平性,应予以重视和打击。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若行贿行为符合上述免追诉和刑责的条件,则可依法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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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的哦。要是情节比较轻呢,就会被判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要处罚金;要是情节严重,或者给人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那就得判五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处罚金;要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导致了巨大的损失,那可就严重啦,会被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呢,并且还要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