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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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范畴涵盖多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如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犯罪,如强迫职工劳动;侵犯财产犯罪,如职务侵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如单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如提供不合格装备设施。但单位犯罪需具备单位意志等要件,认定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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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股东犯罪时,公司处理办法受多种因素影响。若犯罪行为与公司经营管理直接相关,公司要配合司法调查并提供证据,还可依章程限制其股权。特定情形下,可经合法程序解除其股东资格。若股东犯罪致公司形象受损或有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要进行内部整顿,确保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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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公司犯罪量刑金额标准差异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6万元以上可被追诉;逃税罪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会判刑;职务侵占罪6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可能受罚;集资诈骗罪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可能涉刑。不过,除金额外,判刑还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自首立功等因素,不能仅依金额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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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成为侵占罪主体。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等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单位犯罪中,由单位集体或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可认定为单位犯罪。若公司决策层集体决定借职务之便侵占他人财物且符合要件,公司构成侵占罪主体,但要考量是否体现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利,个别人员行为按个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