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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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刑法里,“帮信罪”的意思是,要是知道别人利用信息网络去犯罪,还给人家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或者帮助呢,像接入网络呀、托管服务器啦、存储数据啦、传输信息啦,还有做广告推广啦、支付结算之类的事儿。只要非法获得的收益超过 1 万元,就可以定罪啦。并且呢,还得考虑情节呢,比如说帮助了三个以上的对象啦,结算的金额超过 20 万啦,做广告资助的金额超过 5 万啦等等。得综合起来判断这种行为到底有多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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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要是偷了别人或者公家的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到三千元及以上呢,就有可能构成盗窃罪啦,这就属于刑事案件啦。不过呢,认定盗窃的数额可会因为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而有差别哦。像那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构成盗窃罪的数额起点可能就会比较高;而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数额起点可能就会相对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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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咱国家的法律哈,要是个人干违规放贷那事儿,违法所得超过了十万元,或者没到十万元但在两年内因为高利放贷被处罚过两次以上,然后又再次违规的,这就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说的“情节严重”啦。像这种行为呢,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得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惩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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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要是有前科再次犯罪,立案标准跟普通盗窃是一样的哦。只要涉案金额超过一千元到三千元,那就涉及到犯罪啦,得接受刑事处罚呢。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这样的情况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哦。而且呢,要是在五年之内又犯了应该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行,那这人就属于累犯啦,会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