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咨询该律师对于触犯了引诱、容留和介绍卖淫罪的涉案人员,一般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要支付相应数额的罚金。但若情节较重者,则会被判令处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缴纳罚款。值得注意的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客体主要面向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涉及到自然人,而并不涵盖任何单位或组织。
在阐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时,若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便可考虑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首先,法院可能对涉案人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其次,根据犯罪情节,有极大可能性被判定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其不会给社会带来新的危机;再次,如果涉嫌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问题;最后,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羁押期限已到,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如果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证据不充分,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对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刑事诉讼程序要求定罪必须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如果证据不足,就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因此不能确定嫌疑人是否犯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淫秽交易是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的刑事处理会根据情节的轻重来裁定,通常情况下,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量刑时,会考虑次数、人数、受害对象等因素。
证据不够充分,就应该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来处理,不能随便给嫌疑人定罪。证据不足不仅会影响审判的启动,还可能导致已经审理的案件无法满足定罪的要求。要给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就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犯罪的意图和行为。证据不足可能是因为证词有矛盾,物证的关联性弱,或者是侦查技术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