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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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先进行刑事拘留,接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确定能否办理取保候审。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期间,碰到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而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让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要是犯罪情节较轻、可能被判较轻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有社会危险性等情形,就有机会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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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批准主体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这三者都有权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哦。侦查阶段一般是公安机关来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是人民检察院决定,审判阶段则由人民法院决定。而且决定取保候审时,会把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都综合考虑进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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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说呀,要是因为醉酒驾驶冲撞关卡被刑事拘留了,满足下面这些条件就能申请取保候审呢。要么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要么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后不会危害社会;要么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孕期、哺乳期的女性,取保后也不会危害社会;要么羁押期限到了,案子还没结,需要取保候审。要是符合这些条件并且得到公安批准了,就有权申请保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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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要是喝醉酒开车就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申请取保候审得经过司法机关去审核,审核通过了才能执行。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得遵守相关规定,不能随便离开居住地,也不能和特定的人接触。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可不是说就无罪了哦,最后的判决得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程序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