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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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区域和特定案件有各自特点,对个体筹集资金数值庞大的界定不一样。一般来说,在集资诈骗犯罪中,要是个人涉及的金额达到100万元或更多,就通常被认为已属于“重大数额”范围了。比如在某些地区或某些特定案件类型里,可能80万元就算数额较大,而在其他地方或案件中,可能120万元才达到“重大数额”标准。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准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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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可能涉及到敲诈勒索。要是一方怀着非法侵占的心思,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去索要大量财物,并且还经常这么做,那就很可能构成这个罪。在婚姻里面,如果一方借助对方的隐私或者是对对方不利的信息来进行勒索,违背了共同分享财富的原则,这就涉嫌敲诈勒索罪。婚姻关系并不能排除犯罪的可能,必须要深入地去分析行为以及主观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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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责任人认定有这样的标准: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成为主体。要是以个人名义去非法吸收并且没经过许可,那就是自然人犯罪;要是单位作为行为主体,违法所得归单位或者用于单位经营,那就是单位犯罪。按照法规,犯了这个罪的人会受到刑罚和罚金的处罚,对于单位犯罪,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处罚相关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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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证据标准大概有这些:得有能证明行为人没经过许可就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证据,像没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啦,物品的来源以及交易记录之类的;还要有能证明经营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的证据,像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交易次数等方面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另外,得有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证据,比如嫌疑人的供述、相关的通讯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