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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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和处罚可不是看收费标准哦,得依据犯罪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啥的。这罪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在签合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对方财物,要是数额较大,就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得处罚金;要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那得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处罚金;要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就得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还得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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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立案之前呀,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把全部骗来的钱都还回去了,这对他的司法处理可是有好处的呢。这能说明他知道错啦,有悔改的态度,而且审判机关很可能会把这当成一个重要的从宽情节,在量刑的时候会考虑进去,这样就能让他的法律后果减轻一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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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诈骗罪立案前退赃可是对犯罪嫌疑人挺有利的呢。要是在立案前主动把赃款退了,那就说明犯罪嫌疑人有了悔罪的表现呀,到量刑的时候,很可能就会从轻处罚呢。在司法实践里呀,这种情况得综合好多方面来看,像犯罪的性质啦、退赃的数额啦、退赃的主动性啦,还有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啥的。虽然主动退赃不能让犯罪行为没了,但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犯罪带来的危害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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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借钱时使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且数额较大,可能构成诈骗罪。然而,仅凭“借钱拖着不还”这一描述,无法直接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是否构成诈骗需要具体案情分析,包括借款时的意图、借款方式、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后的行为表现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