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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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钱的事儿里呀,地址写错啦通常不算欺诈犯罪。得是那个人故意编瞎话、藏着掖着,心里就想着把别人的钱非法占为己有,还骗走了不少钱,这才构成诈骗罪呢。所以呢,借据上地址错了,不一定就说明有欺诈的心思,没准儿就是写字的时候不小心或者别的没故意的原因造成的,可不能随便就说这是欺诈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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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不一定就涉及诈骗哦,要是有人恶意侵占,通过虚构事实来逃避还款,那这种行为就构成犯罪啦。但要是因为经济困难导致违约后逃跑,那这就属于民事纠纷啦。诈骗的量刑是根据金额来定的,金额在三千到一万之间呢,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要处罚金。不过具体的处理方式在不同的地方可能会不一样哦,这些只是给个大概的参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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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涉嫌诈骗的认定得综合好多方面呢。通常呀,像以下这些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一是用假的事儿或者把真相藏起来来弄到借款,像编瞎话儿说借款用途啦,把自己还钱的能力吹得老大啦之类的。二是借到钱后有非法把钱占为己有的目的,比如随便乱花借款、带着钱偷偷跑掉、拿去干违法犯罪的事儿等,压根就没想着要还钱。三是明明知道自己没能力还还使劲儿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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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借贷行为是否属于金融欺诈,得结合好多方面来全面分析。一般来讲,有这些情形容易被看成是金融欺诈:一是在借款的时候就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根本就不想还钱;二是编造一些假的事情,把真相给掩盖起来从而获得借款,像虚构借款用途、夸大自己的还款能力等;三是借到钱后随意挥霍或者拿去做违法的活动,导致没法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