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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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金额达100多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我国刑法,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不过具体量刑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存在从轻减轻情节可酌情从轻判处,但诈骗100多万面临刑罚很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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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金额认定情况不同,一般三千元至一万元及以上为刑法中的“数额较大”可构成诈骗罪,但各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未达“数额较大”标准可能不构成诈骗罪但可能有其他法律责任,且诈骗行为认定还受诈骗手段、主观故意等多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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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诈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标准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地区间有差异),报案要提供如诈骗方身份信息等多类证据。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条件会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若想民事诉讼索赔,需等刑事案件审结,依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事实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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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他人财物与诈骗罪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损坏他人财物与侵权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关,其需主观故意、客观毁坏行为且财物价值减损达一定标准。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靠骗取得财物。单纯损坏财物无诈骗要素就不是诈骗,若损坏时有诈骗情形才可能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