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季文梅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劳动专业委主任。十余年时间,承办劳动争议纠纷200余宗。作为团队的专业骨干,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辩护经验,承办的案件涉及诈骗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险驾驶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多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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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后,旧合同一般无需再交给员工,新合同明确双方最新权利义务且具法律效力,留旧合同易引发混淆。但员工有合理需求时,可协商决定是否给予。若决定给,需在旧合同注明“此合同已被新合同取代,仅作参考”,以防法律纠纷。总之,是否给旧合同依具体情况和协商结果而定,以保障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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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通常不可等实习期满才签合同。从法律看,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在一个月内签书面合同。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需支付双倍工资,以实习期满拖延属违法,会遭处罚,劳动者有权要求双倍工资。特殊情况如非全日制用工按规定处理。用人单位应及时签合同,避免法律风险,保障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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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作单位与签合同不一致时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因单位恶意如欺诈导致,劳动者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获经济补偿,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若因单位合理经营调整且未实质损害劳动者权益,一般不算赔偿情形。要依据事实和证据判断是否赔偿及数额,调查单位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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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超一年未与劳动者签合同,自第二个月至满一年前那个月需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双倍工资,但要依法缴纳社保。如员工工作两年未签合同,公司需支付十一个月双倍工资,之后按无固定期限合同处理,劳动者可依法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