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并不一定是好事也并不一定是坏事。主要看检察院想补充什么证据,如果是定罪证据不足,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可能是件好事,如果是量刑证据不足,那就不一定......
取保候审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依法律规定和具体犯罪情形。刑事立案一般是可以取保候审的。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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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警察通过身份证检查不一定能发现相关情况。虽然取保候审记录在公安机关内部网络有留痕,但不构成案底,对政审无实质影响。该记录未纳入个人档案,且解除措施表明当事人无违法行为,政治品德仍清白。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非犯罪记录,网上查询结果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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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候审期间,需遵守以下规定: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变动住址、工作或联系方式须及时报告;按时接受传唤;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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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可以选择人保或财保。人保需找保证人承诺遵守规定,违规则报告。财保则需按指定金额缴纳保证金,若未违规,期满后全额退还;违规则可能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决定取保候审时,要求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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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保释金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国家安全部共同制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性质、预计处罚程度、经济状况及地区发展水平等因素决定。建议对经济犯罪等按涉案金额或损失数额的1-3倍设定,其他刑事犯罪则定在2000元至50000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