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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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判刑年限依犯罪情节轻重而定。通常情况下,若通过欺骗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致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或具备其他严重情节,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罚金;要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就得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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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两年刑罚的罪犯有减刑的可能,但得满足一些条件哦。咱们国家法律规定,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要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比如遵守纪律、积极接受改造、有悔罪表现或者立了功,就可以申请减刑。要是立功特别突出的,那肯定得减刑。不过呢,减刑之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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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刑即将到来之际,却恶意转移资产,这明显是一种想要规避法律责任的谋划行为。这种行为就是专门为了逃避财产刑而存在的,这样的人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当法院进行执行的时候,会对相关人员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只要发现有资产被非法转移的情况,就会立刻采取强制措施,比如追回那些被转移的资产,以此来确保法律的权威不会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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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可不是说就不用坐牢啦。这表示判刑的人有四年的观察期,要是在这期间表现好,那三年的牢狱之灾说不定就能免掉呢。可要是期间表现不好,那还是得去坐那三年牢。缓刑是刑法里的一种办法,主要就是给罪犯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看看他们能不能在这段时间里痛改前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