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咨询该律师盗窃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如何确定对于盗窃罪案件,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已满16周岁者即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关于此项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人民币之间、三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之间以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之间的,应分别被视为刑法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罪的法律追责期限及量刑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普通的盗窃犯罪案件,其追究时效通常为五年。如若涉案人员涉嫌犯有盗窃罪行并可能面临三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罚惩罚,则自获刑之日起满十年后将不予继续追究责任。倘若该类涉案人员涉嫌犯有盗窃罪行且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之惩罚,那么自获刑之日起满二十年后将不再予以追究。
倘若存在帮信行为,但涉案流水仅为九万元并未达到刑事案件中界定的支付结算金额达二十万元以及违法所得达一万元的帮信罪立案标准,据此可以判断该情形尚不足以构成立案标准的帮信罪,故不见得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还需视具体情况或所获得的利益数额而定。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量刑范围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间。
为预防因长时间实行取保而导致案件既无法结束,又不能进行进一步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我国在刑事诉讼法规则中明确要求,取保候审在各个阶段所能享有待遇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越12个月。
在盗窃罪未遂的判刑中,通常会按照盗窃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从轻或减轻。如果情节较轻,可能只判处管制、拘役或罚金。量刑结果会考虑盗窃金额、盗窃手段、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一般来说,由于意外等外部原因未能得逞,且犯罪嫌疑人有悔改表现的,判刑会相对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