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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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重要的刑法强制措施,不代表案件结束或罪行豁免。公安机关主动为嫌疑人安排取保候审,意味着案件在深入调查,嫌疑人可能符合特定条件,如可能判有期徒刑、拘役等,或虽可能判重罪但取保不危害社会。最终是否定罪量刑要看案件实际及法院判决,证据足、应担责则判刑,证据缺或情节轻可能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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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有一定“自由”,但有边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多居住在熟悉的固定居所。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特殊情况离开需经公安机关批准。这些规定意义重大,既能保障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程序顺利进行,又能防止取保人员逃避责任、干扰司法,维护法律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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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要遵守相关规定,判决生效后可办保证金退还手续。办案机关会审核,确认被取保候审人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住址等变动要及时告知,传讯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无违规情况,执行机关决定退还,通知银行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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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暴力案中,涉事被告被定罪判决后能否保释及保释期长短要结合实际案件和法律规定考量。一般满足犯罪情节轻微、预计刑罚较轻、无社会潜在威胁等条件之一可能获得保释,且保释期没有固定时长,需依据案件审理流程和法定程序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