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咨询该律师交通肇事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为广大公众的交通安全利益,其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众多个体的生命权、身体健康以及社会公有或私人所有的重要财产权益的保护。该种犯罪行为之所以产生,往往源于行为人在进行各类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而引发了重大交通事故,并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1.行为主体实施了擅自获取大量公私财产或频繁窃取公私财产的行为。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紧密关联又存在明显差异的理论概念,其关联之处在于犯罪分子的行为会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也即他们正是借助犯罪对象——特定的物品或人员,对相应的社会关系进行破坏。
职务侵占罪的共犯,不局限于公司、企业员工,临时工、劳务工,以及与单位内部人员勾结的非本单位成员,都可能成为共犯。这些人需要有共同犯罪的动机和意图,在具体行为中利用职权便利,将单位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才可能成为共犯。
骗取贷款罪的主体范围较广,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自然人需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单位则不受此限制。只要采用欺诈手段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就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对于累犯和犯下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罪行的罪犯,通常在服刑期间难以获得假释机会,因为他们的罪行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深重。这体现了刑罚的严肃性,也是对公众安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