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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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的判刑得依据犯罪的具体情形而定。通常来讲,要是诈骗的钱数比较大,那就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得处罚金,要么就只处罚金;要是诈骗的钱数巨大或者还有其他严重的情况,就得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要处罚金;要是诈骗的钱数特别巨大或者还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就得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还要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像那种通过诈骗弄到特别多钱的情况,就会按照这种重的刑罚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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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量刑是根据情节的轻重来确定的。从犯因为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较小,所以可能会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主犯如果诈骗的数额比较大,那么就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刑罚并且要缴纳罚金;如果诈骗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的情节,就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同时还要缴纳罚金;如果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就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且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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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打工本身不一定就属于诈骗罪。要是打着出国打工的旗号去骗别人的钱,或者在打工期间搞欺诈行为来获取不正当利益,那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啦。像那种编造出高薪工作,骗了别人高额中介费却不给安排工作之类的情况。通常来讲,判断是不是构成诈骗罪,主要看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比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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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时故意不付钱,要是心里想着非法占有这些钱,还使用了欺骗的办法,并且金额比较大,或者多次这样做,那就可能构成诈骗罪。要是情节不那么严重呢,就可能被管制、拘役或者罚款;要是严重一些,就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要交罚金;要是金额特别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那就要判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还要交罚金;要是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极其严重,那就要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还要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