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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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涉及到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解救儿童过程中的职务活动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信任和尊敬;其次,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其主体必须是那些承担了解救被拐卖或绑架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再次,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来看,这种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履行其职责,导致儿童遭受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等恶劣后果的情况;最后,从犯罪者的主观心理状态来看,他们往往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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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否存在单位犯罪在法律条文中明定,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不但包括自然人个人,同样也涵盖了各类单位组织。由于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单位作为拥有独立财产权的实体,自然也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侵害对象。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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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非法拘禁犯罪案件中的法律责任及其处置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罚标准如下:首先,若有人涉嫌违反该罪名,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其次,如果在拘禁过程中出现了殴打、侮辱他人的恶劣情节,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再次,如果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那么其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最后,如果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那么其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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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主体仅能由普通公民担任,即自然人身份。关于单位犯罪,则须遵守我国刑法的特别规定;然而,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并未对单位实施盗窃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与惩处。如若特定单位组织策划、实施了盗窃活动,且将所获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达到了严重程度,情节亦属恶劣者,那么对于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盗窃罪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