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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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司因被怀疑在网络上开设赌场而正在接受调查。对于涉案的人员,会按照他们在犯罪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起到的作用来确定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这些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要缴纳罚金;如果情节较为严重,那就要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也需要缴纳罚金。然而,对于那些不知情并且没有参与到犯罪行为中的员工,是不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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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判刑标准主要看犯罪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数额大就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要罚款;数额巨大就判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也得罚款;数额特别巨大就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样要罚款。通常来讲,数额较大是在六万元到一百万元之间;数额巨大是一百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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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敲诈勒索罪是由个人来实施的,和单位没啥关系哦。这个罪呢,就是以想要非法占有别人东西为目的,然后用吓唬人、威胁人家之类的办法,强行把别人的财产弄到手。咱们国家的《刑法》有规定,只有法律明确写了的才算是单位犯罪,所以呢,敲诈勒索罪中单位不是犯罪的主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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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涉及洗钱罪,对上班族的处罚需视其作用及参与程度而定。倘若明知公司在进行洗钱活动,还积极帮忙,就可能被视为洗钱罪的同谋,将面临较重的法律制裁。法官会综合考量上班族的主观想法以及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来决定对其的判刑。即要根据具体情况,全面分析上班族在洗钱事件中的行为和心态,以准确判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