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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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不当宣传是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虚假广告主要是通过欺骗消费者,让他们产生错误认知,从而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法律明确禁止制造虚假或容易误导的商业宣传信息,也不允许利用虚假交易等方式来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如果企业的宣传行为符合这些构成要件,就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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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欺骗精神疾病患者来非法获取钱财,这种行为涉嫌诈骗罪。如果涉及的金额达到了法定的标准,那么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由于精神疾病患者的认知是有限的,所以这种欺骗他们获取钱财的行为就显得特别恶劣。在审判的时候,法院会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情节、涉及的金额以及是否有退赃等情况,然后全面地进行考量之后再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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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他人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量刑依据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来定。要是数额较大,那就要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要交二万到二十万的罚金;要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得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到五十万的罚金;要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况就更严重了。要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就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到五十万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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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伪造借据本身并不一定就构成侵占罪哦。侵占罪主要是针对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而伪造借据这种行为呢,更像是诈骗啦。要是行为人用虚假宣传或者欺骗的办法弄到了借据,还不按照约定还钱,那可能就涉及到合同诈骗或者普通诈骗啦。所以呀,对于篡改、伪造借据这件事,得结合具体的情况以及产生的后果来进行法律方面的判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