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咨询该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相关规定,若存在以营利为目的而提供赌博条件或者参与巨额赌博的情形,那么将可能面临到行政方面的制裁,其中包括拘留以及罚款等措施。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法律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对于因为赌博而拖欠债务未能按期偿还从而引发的诉讼事件,是否会牵涉到刑事责任范畴内,诸如可能产生的入狱服刑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都将被视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由此产生的债务自然也难以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若有人因参与赌博而欠下巨额债务且无力偿还时被诉至法院,那么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会以赌博债务的非法性为由,判定其无效,对债权人的债权不予保护。
关于因赌博所引发之借款未能按期偿还的问题,应属于民事范畴内的纠纷,并不牵涉到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参与赌博活动的行为,可处以行政拘留惩罚;然而此条款并未明确提及针对赌博借款逾期不还的法律责任。若借款人由于赌博导致其无力按时偿还借款,债权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诉诸于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寻求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之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明确规定,倘若某人为了追求盈利之目的,擅自提供赌博场所或直接参与大额赌注的话,那么其有可能会面临到行政处罚,这其中就包含了拘留与罚款两种形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规并没有对赌博欠款不还的情况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做出明确说明。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第七十条明确指出,凡以谋求利润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赌博行为,无论是提供赌博场所还是参与大额资金赌赛,均有权受到行政拘留,或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以内的处罚。一旦情节恶劣,其所受处罚将是行政拘留十天至十五天,同时再加罚五百元至叁仟元不等的罚款。在赌博过程中产生的债务问题,虽然也可能涉及到赌博行为本身,但是否应该遭受行政拘留,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