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咨询该律师关于欠债不还一事,原则上并不构成需要经受刑事拘留待遇的情形。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该法规条款主要侧重于针对盗窃、欺诈、哄骗、抢夺、恐吓勒索甚至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特定行为的惩处规定。而对于欠债不还这种性质的民事纠纷,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违法行为的特征,因此无法适用于此项法律条款。
欠债不还这个事儿,其实就是咱们平常说的民事纠纷,不算是什么刑事问题。按照我们国家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有违反这条法律的事情,比如欠钱不还这种情况,而且在半年之内没被警察叔叔们发现的话,那就不用再受罚了。也就是说,如果你欠别人钱,然后半年内都没人找上门来要,那就没事儿。不过,如果你欠钱不还的同时还做了些别的坏事,比如说偷东西、骗人、抢劫、砸人家东西之类的,那就得看具体情况了。
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期长达24天的案件都处于调查取证阶段,此阶段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行往往较为重大。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期最长可以持续至37天,其中包含了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所需的时间因素。因此可以理解为,这24天的期限很有可能是在收集犯罪证据、深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等待检察院审查是否批准逮捕等多个环节上耗费掉的。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被广泛应用于涉嫌构成犯罪的特定对象之中。它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方式,其主要意图在于制止潜在的罪犯逃避相关司法机构的调查、审判或是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具体由公安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执行,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待审批通过后方能启动执行程序。
在我国,刑拘三日的情况常常与轻微罪行或者涉嫌犯罪的初步调查阶段有关。这类案件可能包含了诸如盗窃、轻微伤害以及诈骗等违法行为,然而,确切的案件归纳需要根据现实情况加以分辨。刑事拘留则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