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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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里,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主要作用是防止罪犯跑掉,好让他们接受侦查或者审判。这种限制时间一般是3到7天,要是情况特殊呢,还能延长到30天。而罪犯最终要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得由法官审理之后来裁定。要是判有期徒刑的话,就按照刑法里的相关条款来确定具体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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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拘留期间,亲属的探访权是受到限制的。刑事拘留是侦查机关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临时强制措施。当遇到紧急情况时,为了防止嫌疑人与他人串供或者证据被破坏,以保证侦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通常会禁止亲属进行探视。这种限制是为了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侦查工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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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通常在看守所进行。它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案件侦查期间,遇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被拘留后,应马上把人送到看守所关押,最晚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除了无法通知或者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妨碍侦查的情况外,要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等妨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需立刻通知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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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公安与检察院可以采取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些情形包括:犯罪正处于预备阶段、正在实施过程中或者刚刚结束;被指认为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或者住处发现了犯罪证据;有逃跑、自杀的企图;以及企图销毁证据、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等情况。这是为了有效遏制犯罪,保障社会安全和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