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师从刑事诉讼法学泰斗王敏远教授,英语专业八级,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刑事重案法律事务部核心成员,浙江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咨询律师。曾发表数篇法学论文,参与撰写著作《盈的秘密②——有效辩护的53个证据突破》,理论功底深厚。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承办过包括浙江、上海、山东、江苏、江西等全国各地各类案件,其中大量为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部门律师60余名,多人具备公、检、法工作经历,立足精英律师团队,为全国各地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部分主办案件 较大影响力案件 江苏扬州魏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一审辩护(游戏外挂获利500多万,经有效辩护最终缓刑) 杭州市鲁某抢劫致人死亡案二审辩护(抢劫滴滴车司机致人死亡,一审被判死刑) 杭州市公安局9.3特大制售假冒临时牌照团伙案主犯辩护 杭州市西湖区骆某走私毒品罪辩护(290余克海X因) 杭州市临安焦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X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二审辩护(法X功) 绍兴夏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一审辩护(法定刑3-7年,最终刑2年) 金华永康董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一案一审辩护(检察院建议9-13年,最终定刑8年6个月) 杭州市萧山区“桐庐帮”黑社会(套路贷)一审刑事辩护 杭州市建德涉黑第一案(套路贷,中央督导)一审刑事辩护 杭州市下沙“董家”涉黑案一审刑事辩护 杭州市桐庐红楼集团涉黑案一审刑事辩护 杭州市“米庄”、“云端”、“东融”、“金诚”、“票票喵”等多个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件辩护 检察院不起诉 遂昌县徐某(华侨)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不起诉 杭州市检察院刘某(外籍)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不起诉 萧山区李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不起诉 萧山区石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不起诉 西湖区梅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不起诉 拱墅区卢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不起诉 西湖区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不起诉 公安阶段终止侦查 西湖区廖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一案终止侦查(公安部督办) 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终止侦查(套路贷) 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骆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终止侦查 萧山区雷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终止侦查(无罪释放) 萧山区陈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终止侦查(证据不足) 江干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终止侦查(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西湖区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终止侦查(医保诈骗类) 西湖区胡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终止侦查(证据不足) 下城区李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终止侦查(无罪释放) 滨江区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终止侦查(证据不足) 湖南娄底吴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终止侦查 西湖区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终止侦查 取保候审 西湖区廖某涉嫌非法运输、买卖枪支弹药罪一案取保候审(重罪取保) 西湖区苏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取保候审(重罪取保) 下城区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取保候审(涉及强X拆,罪名变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下城区余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取保候审(变更罪名为故意伤害罪轻伤情节) 金华永康董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一案取保候审(2亿金额) 义乌陈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集资罪一案取保候审 宁波海关吴某涉嫌走私进口废物罪一案取保候审 江苏丹阳骆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取保候审(案涉信息过亿条) 台州温岭全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取保候审 温州乐清毛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电商代运营) 绍兴诸暨郑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婚托诈骗) 绍兴诸暨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大宗原油平台类诈骗,涉款200余万) 滨江区金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取保候审 拱墅区吕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取保候审(京东平台诈骗,案涉200余万) 萧山区张某涉嫌赌博罪一案取保候审 西湖区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滴滴刷X单诈骗) 余杭区姜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取保候审 法院缓刑 上虞陈某污染环境罪一案缓刑(当地同类犯罪第一例缓刑) 下城区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缓刑(酒托诈骗) 余杭区蔡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逮捕后缓刑 拱墅区景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逮捕后缓刑 下城区牟某涉嫌盗窃罪一案逮捕后缓刑 下城区宁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缓刑 西湖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缓刑 江干区郑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缓刑 海宁市肖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缓刑 诸暨市张某诈骗罪一案缓刑(类期货交易)
咨询该律师若欠款未能及时偿还,则无法提交至检察院进行起诉。这主要是鉴于该情况并不构成刑事犯罪,而是普遍存在的民事争议范畴。在面对此类欠款问题时,债权人应当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一般而言需要遵循的原则是前往人民法院,而并非是检察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身处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况之下,或者具备逮捕必要性但却身患重疾,亦或是正值孕期、哺乳期的妇女,抑或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特殊情况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考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之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不一定就不起诉,具体取决于个案的复杂特征,比如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社会影响、是否认罪悔过等。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比如初犯、负面影响小、积极弥补并获得谅解等,经过权衡,检察机关可能就不起诉。
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以及其近亲,都有权利对相关案件进行关注和询问。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则,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具有决定是否应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同时,这些当事人、辩护人和近亲也有法律上的途径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就此提出他们的看法和建议。这一切都是为了贯彻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明确规定的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基本原则。
在故意伤害案件已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情况下,在特定条件下,确实存在进行和解的可能性。然而,这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必定能够获得刑事责任的豁免,仅仅是有可能在量刑方面得到适当的考量。若犯罪情节轻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予以免除刑罚时,检察机关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