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获得法学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建设工程纠纷等多种类型案件,并以办案认真、细致、耐心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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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里,支付利息得规定清楚喽。要是没明确说,双方又没法补个协议,那就得把借款地的情况、平时交易的习惯,还有市场上一般的利率啥的都考虑进去,才能定利息。这样做能保障双方的利益,也能少些纠纷,让合同既公平又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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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就是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那段时间。要是双方约定的时间比主债务履行期限还早或者一样,那就跟没约定一样;要是没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那就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开始算,有六个月;要是主债务履行期限没约定或者不清楚,那就从债权人要求履行的宽限期届满的时候开始算。借款担保是有期限限制的,这要看双方有没有明确约定,要是没约定,就按照六个月或者从宽限期届满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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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追偿权的时效通常是三年哦。担保人帮债务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就有权利去向债务人要回钱啦。这三年时间呢,担保人得赶紧去行使追偿权,可别拖拖拉拉的。要是超过了这个时效,那可就麻烦啦,很有可能会在打官司的时候输掉呢,就拿不回自己出的钱啦。所以呀,担保人一定要注意这个时效问题,别耽误了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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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约定担保期限呢,那保证期间就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那天起,往后推六个月。这六个月里呀,如果债权人没对债务人去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那保证人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啦。要是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已经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啦,那保证的诉讼时效就得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的那天开始计算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