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获得法学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建设工程纠纷等多种类型案件,并以办案认真、细致、耐心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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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担保人选择了连带保证责任这种模式,那责任可不小呢。等到债务到期的时候,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要求还钱,也可以向担保人要求还钱。这里要注意哦,连带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不一样,一般保证人有个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拒绝还钱。但连带保证人就没有这个权利啦,不管怎样,只要债务到期了,债权人找他要钱,他就得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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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垫付的过程中,一定要清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是连保,就可以直接进行追偿;要是一般保证,就必须先经过审判或仲裁,等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了,才能去追保。如果没有书面的许可,债务进行转让之后,担保就会失效。所以一定要签订还款协议,要是违约了,就可以依据《民法典》来进行追偿。整个流程必须要遵守《民法典》,明确责任,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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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过了之后,通常就不用再继续担保啦。不过呢,如果保证人是被欺诈了,或者是受到了威胁等不正当的手段才签署的担保协议,并且他没有真实地表达出自己的意愿,那他就有权利向法院去申请撤销这个协议。所以呀,到底要不要继续担保,得具体看看这个协议是在什么背景下签署的,还有它合不合法这些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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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有担保费在特定情形下是合法的。要是正规的金融机构,依据合法合规的流程以及合同约定来收取担保费,一般是被准许的。然而,要是存在强制收取、收费额度过高、没有清楚告知等不合理的状况,那就可能会有问题。比如,有些机构可能会偷偷多收担保费,或者在签订合同前不详细说明收费情况,这就可能让借款人权益受损。所以,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时,一定要仔细了解担保费的相关规定,避免遭遇不合理的收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