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获得法学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建设工程纠纷等多种类型案件,并以办案认真、细致、耐心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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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呀,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去跟债务人要回钱呢,直接找债务人就行。要是债务人不给,那担保人可能就得再去起诉。这得看他们双方商量得咋样,还有证据够不够充分之类的。要是商量不好,起诉就是个不错的办法啦,能通过法律程序把担保人的追偿权利给保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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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没约定保证范围呢,那保证人就得对主债权以及它产生的利息呀,还有违约金啦,损害赔偿金呢,以及实现债权所花的费用都得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可不小呢,就是为了能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完全全地得到实现,不会因为没约定保证范围而让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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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得按照保证合同来承担保证责任嘞。要是没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那就得用一般保证原则啦。要是约定了是连带责任保证,那债权人就能让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在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担保的范围包含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这些费用呢,除非有另外的约定哈。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是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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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人的保证期有两种情况呢。一种是明确约定好的,那就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来;要是没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就从债务履行期满那天开始算,时间是六个月。不管是哪种情形,都得特别注意,得保证借款担保是合法有效的,这可是很关键的哦,可不能马虎大意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