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
刘德斌、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曾任中等职业学校法律课教师,校法律咨询室主任,专职法律顾问等职,现任职于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大连工人大学法学课兼职教授,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医疗纠纷驻场专家,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大连市西岗区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大连市西岗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者。其工作认真负责.勤勉敬业.法律思维严谨.工作作风扎实.曾办理过医疗纠纷、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劳动工伤、侵权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经济合同、商标权侵权、债务追讨、出国劳务、海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大量诉讼案件,和谈判、调解、知识产权保护投诉等大量非诉讼案件.均收到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其办理过的多个法律案例相继在大连电视台《法制新天地》栏目播出和《半岛晨报》、《大连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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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医疗事故问题之时,对于病历资料的处理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必须对病历进行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既可以是原始文件,也可以是其副本,而这些封存的病历资料则需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若在封存过程中发现病历尚未完全完成,那么应对已经完成的部分先行进行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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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的合适部门是哪个医疗纠纷及其处理事宜主要由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辖和监管。当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到医疗机构提交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正式报告后,通常会首先要求该医疗机构立即采取必要的医疗救助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在此基础上,卫生行政部门还将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对事件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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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过失之判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便可被视为医疗机构在其中存在过失行为:(1)当患者遭受损害时,若医疗机构未能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诊疗标准的规定;(2)在患者遭遇损害的同时,倘若医疗机构有意隐瞒或拒绝对纠纷具有关联性的病历资料;(3)或者,由于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非法销毁病历资料等原因,导致患者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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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与裁决规则关于四级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以下为详细划分诠释:若四级医疗事故完全是由医疗机构方面所引发,那么该医疗机构应承担全部责任;反之,若四级医疗事故主要是由医疗机构因素导致,那么医疗机构理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