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咨询该律师实际控制者乃是在企业中尽管未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然而借助于投资关系、协议或是其他一系列的筹划和部署,得以实际掌控公司各项行为的个人或团体组织。在涉及到集资诈骗罪的案件中,实际控制者往往扮演着策划并操控非法集资活动的核心角色。
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法律也赋予了实际控制人相应的义务。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实际控制人可能成为多种犯罪的主体而承担刑事责任。
实际控制人非公司正式股东,但通过投资、关联交易等方式影响公司决策。控股股东则持有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股份,直接掌控公司。因此,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主要差异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参与运营管理。
在企业债务危机中,实际掌控人应承担责任:一是财产责任,需以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滥用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监督责任,作为关键决策者,应严格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确保其合法合规;三是赔偿责任,若因欺诈、虚假陈述等导致公司债务并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确认实际控制人的标准包括:1)单一或共同操纵公司股权及投票权,超过最大股东;2)控制股权及投票权达30%以上;3)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4)影响公司财务和经营策略制定并从中获利;5)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重要影响力并实现控制的主体也应视为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