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喻博律师2003年毕业于渤海大学法学专业。上海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辽宁省破产委员会委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曾任职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沈阳新入监犯监狱。2017年辞去公职,从事律师职业。执业以来,工作领域涉及破产、婚姻、继承、土地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地产、建筑工程、商业合同、银行借贷、信用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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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没约定保证范围呢,那保证人就得对主债权以及它产生的利息呀,还有违约金啦,损害赔偿金呢,以及实现债权所花的费用都得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可不小呢,就是为了能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完全全地得到实现,不会因为没约定保证范围而让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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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得按照保证合同来承担保证责任嘞。要是没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那就得用一般保证原则啦。要是约定了是连带责任保证,那债权人就能让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在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担保的范围包含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这些费用呢,除非有另外的约定哈。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是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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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人的保证期有两种情况呢。一种是明确约定好的,那就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来;要是没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就从债务履行期满那天开始算,时间是六个月。不管是哪种情形,都得特别注意,得保证借款担保是合法有效的,这可是很关键的哦,可不能马虎大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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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协议里,能当保荐人的可以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合法的公司或者团体。这就相当于一种担保啦,保荐人自己愿意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咱得好好评估一下保荐人的信誉和偿付能力呀,别到时候出问题。要是借款人违约了,那保荐人就得按照约定去履行清偿的责任,不能耍赖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