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喻博律师2003年毕业于渤海大学法学专业。上海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辽宁省破产委员会委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曾任职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沈阳新入监犯监狱。2017年辞去公职,从事律师职业。执业以来,工作领域涉及破产、婚姻、继承、土地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地产、建筑工程、商业合同、银行借贷、信用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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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些情形下,起诉担保人而不起诉借款人是行得通的哦。要是担保合同写明了担保人要承担独立的担保责任,或者法律规定担保人得负连带责任,那你就能只告担保人啦。不过呢,得留意哈,只起诉担保人可能会对最终实现债权产生影响呢,原因是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或许不是很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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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诉解释》第 166 条,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有这些:要是保全出了错,或者申请人自己撤销了,又或者诉讼请求没被认可,再或者法院觉得有必要解除。债权人没还钱但有担保人不能直接决定能不能解除保全,得看具体案情,像撤销申请啦、保全错误啦、判决否定啦之类的,还要结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判断。担保人要是履行了责任,有可能成为解除保全的理由,但得由法院裁决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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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好好研究合同的那些细节还有证据呢,如果实际给钱的人是担保人,那要回钱就更难啦。在法律层面呀,借款合同把借款用途、还款方式之类的都写得清清楚楚的,要是担保人的行为跟合同约定不一样,那就算违约啦。债权人就能按照合同的要求,让违约的那方承担该承担的责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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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款规定,机关法人不能当保证人,只有经国务院批准,才能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转贷。而且,为公益事业创办的非盈利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不能做保证人。所以呀,一般情况下它们都不能充当担保人。只有在那些特殊情况下,借贷双方才需要去找担保人来帮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