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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在哪里拟定

时间:2025.05.17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135人
律师解析:
1、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的财产分割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威胁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3、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款违法了《民法典》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
4、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5、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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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静律师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韩静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学位。现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以良好执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为目标,坚持对客户、对社会、对法律负责的执业原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客户争取最大的权益、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擅长:婚姻家事纠纷、房地产纠纷、遗产继承、房屋拆迁安置、刑事辩护等领域。在实务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技巧与经验,全力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了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已经成功代理各类民事案件,曾帮助客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剥离了几十万的债务、在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为深受一房二卖困扰的买受人争取到了价值上百万的房产归属权、在房屋确权纠纷中帮助客户争取到了争议十几年的一套价值上千万的房屋;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中成功帮助客户争取到房屋所有权;在离婚诉讼中通过多次与对方谈判,为客户争取到上千万的财产利益。同时在委托刑事案件(贩卖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协助组织卖淫、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职务侵占、盗窃、诈骗等),担任刑事辩护,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无罪,罪轻,不起诉、取保候审等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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