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通常情况下,若某位行为人被指控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从事于以竞速为目的的驾车行为,且情节严重恶劣;亦或是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活动,从而对公共安全产生了潜在威胁,那么该行为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相对不起诉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比如酒精含量、车辆类型、路段、损害后果以及悔罪态度等。通常情况下,如果酒精浓度在150毫克/百毫升以下,且没有加重情节,同时犯罪嫌疑人态度诚恳、犯罪情节轻微,那么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不起诉准则,往往会牵涉到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对于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较小,以至于无法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情况。举例来说,如果在驾驶过程中并没有对他人或财产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者驾驶者已经表现出了诚挚的悔过之意,并且在此之前也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等等。然而,是否决定提起公诉则需要根据检察院的具体调查结果和判断来做出决定。
危害驾驶罪的诉讼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类情况: 1.以追逐竞驶的方式,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严重超速的; 4.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
危险驾驶罪的起诉与逮捕标准包括: 1.醉酒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达到80毫克以上; 2.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3.校车、客运车辆严重超载、超速; 4.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这些行为都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