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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法律规定第几条?

时间:2024.09.0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65人
律师解析:
不当得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六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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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王楠律师

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高王楠律师,执业于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领域涉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合同纠纷,及股权转让纠纷等民商事纠纷。擅于协调离婚纠纷双方,寻求当事人双方利益最大化,调解结案率及客户满意度较高。昆山市法律援助机构聘请援助律师,以社会责任为己任,帮助困难群体解决法律疑难问题;力所能及范围内投身法律公益事业,为推进公平正义的法治进程贡献点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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