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梁佩欣律师,广州本地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商事法律事务,主要包括房地产诉讼、合同纠纷、劳动法律事务等。曾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企业起草、审核各类民商事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也曾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团队成员、社区法律顾问。执业期间,梁佩欣律师结合其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及良好的职业素养在民商事诉讼及非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咨询该律师机关法人可不能当别人的担保人,除非是你申请了国务院批准,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给的款来再次借款。还有,如果你想找个担保人来借钱的话,记得担保人不能是机关法人,只有在符合上面说的那个特殊条件,并且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才行。而且,担保人还不能是那些不赚钱的非营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这个得看他们的目的是什么,是不是为了做善事。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内容,其中第六百八十三条明文记载,公权力机关不得担任保证人的角色,唯独在审批通过后,利用国际机构或他国政府贷款进行间接借贷行为时方能担任此项职责。相类似地,非营利性法人以及其他性质的非法人组织,倘若言行举止标榜以公益事业为出发点,同样不得担任保证人这一角色。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若属于经国务院批准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再转贷的情形则另当别论。同样,非营利性质的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因其公益性的本源宗旨,亦无法成为担任保证人的角色。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之明文规定,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若经国务院特批同意利用外债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实施转贷事宜时,则可除外。此外,以公益事业为宗旨的非盈利性法人以及非法人团体同样不得作为保证人。因此,在借款过程中若需提供担保人,担保人不可由机关法人担任,除非在前述特定情形并取得国务院的特许批准;而公益性质的非盈利性法人与非法人团体亦不得担任担保人。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得担任借款活动中的保证人角色,但若属获国务院批准采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再转贷业务的例外情况则不受此限。同样地,非营利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因宗旨以公益事业为主导,亦被禁止充当保证人。因此,若您有意向他人借贷资金并需对方提供相应担保措施,担保人选务必避免选择机关法人,除非有明确获得国务院批准的转贷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