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民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公民死亡后一个月内到其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
注销登记手续。
公民因失踪而
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所需材料如下:
1、携带社区出具的
亲属关系证明,代办人
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经单位所在区
医保分局审批后可办理注销。
2、职工
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
继承。因此,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的职工死亡后,其个人医疗帐户仍有余额的,可作为遗产,由其亲属按《
民法典》规定实施继承。
3、同时,其个人医疗帐户台帐、《
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由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收回注销。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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