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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借用人员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10.26 标签: 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 阅读:1047人
律师解析: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用工作,严肃人事调配纪律,增强人员借用工作的针对性,强化人员借用工作的操作性,调动干部工作的积极性,特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用工作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应遵循“统一管理、控制数量、保证需要、逐步消化”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用工作规范有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用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借用工作人员帮助工作,并单位性质、工作量来确定借用人员的范围、数量及借用时间。
(一)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
(二)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急难险重工作或其他重要专项工作;
(三)需要借用人员的单位既有空缺编制,又缺少工作人员;
(四)需要借用人员的单位虽然无空缺编制,但工作任务繁重,严重缺少工作人员;
(五)新成立的机构;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条原则上,借用单位应本单位性质,挑选身份与本单位性质相符的借用人员。党政群机关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原则上应挑选与本单位身份相符的具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借用事业编干部;工勤人员除外。
第六条原则上不得跨系统借用人员,教育系统的学校之间和卫生系统的医院(卫生院)之间不得借用人员。教师不得借用到教育系统外,从事教学之外的工作;医生、护士不得借用到卫生系统外,从事医疗卫生之外的工作。
第七条借用前,借用单位应对借用人员思想素质、工作能力等进行全面了解,确保借用人员能够胜任借用期间承担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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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芳律师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杭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多年 中国民主xx会会员,安徽大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硕士,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律师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来,处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其中所属团队处理因各种原因导致离婚诉讼百件以上,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百件以上,受到委托人好评。长期从事公益法律事务,为杭州市工会志愿者名誉律师和杭州市法律援助律师。同时为多个基层政府的顾问律师,为政府和社区以及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职务 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律师 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法律顾问团律师 杭州市安徽商会律师团秘书长 杭州市法律援助律师 杭州市工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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