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两罪的行为手段不尽相同。前者通过当场使用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迫使
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直接抢走财物;后者是在将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被害人威胁其
家属、亲友,迫使其交出财物。
2、两罪实施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不同。前者是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当场取得财物,侵犯财产所有权和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均在同时、同地完成;后者则是先
绑架人质,然后勒令限期交出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和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有一定间隔,发生的地点一般不同。
3、
犯罪对象不尽相同。强制当场从被害人处劫走财物,只限于动产;后者一般通过书信或者第三者转达勒索财产的要求,被勒令交付财产者不是
被绑架者,而是他的家属亲友等,财产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
财产性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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