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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吗

时间:2024.10.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21人
律师解析:
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合法。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自己的选择,当保证人主动履行保证债务的时候,是可以自动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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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坤律师

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

魏振坤律师,执业于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刑事、合同、婚姻、债权债务等法律事务。具有丰富办案经历,执业过程中能够很好的帮助委托人解决相关法律纠纷,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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