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因
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
社保机构申请
伤残等级评定;鉴定者携带
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
鉴定费。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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