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我们是有民法典保护的。根据里面的第九百八十五条,假如有个人得到好处却不是靠合法途径拿到的,那他就要把这个好处还给别人。不过,这条法律也说了,有三种情况是例外的,比如“明明知道自己没必要还债,却还是还了”这种情况就不行。如果有人欠你钱却不肯还,那就是他没尽到还债的责任。如果这个人明明知道自己应该还债,却故意不还,那就可能会被认为是“明明知道自己没必要还债,却还是还了”。
假如有人欠钱不还,他们又做出上面这几样事来,比如弄虚作假、破坏司法程序、不肯按照判决执行等等这些,那就得看情况严重程度,轻则罚款,重则拘留。要是更严重的话,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光是欠钱不还,并不能直接让人承担这些法律后果,除非他们在追债的时候用了上面那些非法手段。
打官司得满足个条件,那就是原告跟这个案子得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才行。比如说,你家亲戚借钱不想还了,你作为债权人(也就是原告)和他之间就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可能是你俩私下里借的钱,或者是你们家亲戚间的经济来往。所以你作为债权人,跟那个欠债的人之间肯定是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的,你当然可以去告他让他还钱。
按照咱们《民法典》里的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呀,要是别人欠你钱不还,而且他跟别人也有债务关系的话,那你就有权找这个人或者所有跟他有债务关系的人要债。比如说,如果这个欠你钱的人的爸妈也跟他有债务关系,那你就可以直接去告他爸妈,让他们也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不过,一般情况下,爸妈是不用替孩子还债的,除非这笔债是为了整个家才借的,或者爸妈自己愿意帮孩子还债。
咱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这个法条儿吧,这条就是针对那种搞破坏的行为来定罪罚刑的。可是如果人家就只是欠你点儿钱没还,没弄坏啥子机器设备、伤到什么牛猪之类的东西,那这条法条就用不上。要是遇到这种欠债不还的事儿,咱们就得走民事诉讼这条路去要账。要是他跑了躲起来,那可能会被认定为民事上的失信行为,但这并不能直接算成是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