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张弘律师,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张弘律师团队负责人。 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曾就职于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从事资本市场业务,曾就职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从事大量经济合同纠纷业务,执业以来承接各类民商经济案件200余起。具有丰富的企业客户服务经验、经济合同案件承办经验。张弘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勤勉敬业、诚实守信”的执业理念,精益求精地办理每一个案件,竭尽全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了解案情、研究案件、准备诉讼方案、与承办部门沟通,到案件开庭审理等各个环节,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客户至上的敬业操守、扎实的法学理论及细致耐心的沟通方式,为委托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信任与赞誉,获得了一致好评。 业务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各类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商业仲裁、婚姻家事、交通工伤、个人及企业非诉业务、不良资产、资本市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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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如何进行财产分割当夫妇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如有尚未完成房屋产权证书安置程序的房产,为确定该房产应由个人单独拥有或者两人共同拥有,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唯有经过公正程序确认,日后才能对这段婚姻期间所积累的财产进行明确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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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房产所有权的划分若双方已作出明确约定,则应严格依照约定内容予以处置;若未作明示约定,则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分配:1.如一方支付全部购房款项并将该房产登记于自身名下,除非另行达成其他协议,否则在离婚诉讼中可不予进行分割处理。2.倘若一方全额购买房产但将其登记于双方名下,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在离婚诉讼中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共识,法院有权进行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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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关于均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处理方式针对此类情况,通常可通过双方自愿协商予以解决。首先,若在双方正式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其中一方已先行独立购置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取得房产所有权之房屋,那么此种情况无疑应被认定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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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置房产如何申请进行个人财产公证婚后购房可能构成个人财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首先是双方在缔结婚姻前签署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得到公正机构核准,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务问题都会依据这份协议来判定,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一方选择用财产协议中的个人财产购入房屋,则该房产将自动转为个人财产;其次是父母为儿女购置房产后再将其赠予,如在婚姻关系确立后,仅由某一方的父母出资买下房产并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话,那么这座房产将被视为父母对己方子女的纯真赠与,不属于夫妻的共通财产,而是归属于被认定的那一方作为个人财产进行管理和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