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王灿律师,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兼职导师,中银律所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律师协会会员,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入选江苏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处理、辩护经验。一贯坚持对客户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执业原则。复合型的工作经验、多角度的思考模式、多维协同的工作方法,更能让其站在控辩双方的立场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特别是在办理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时,更有专业优势和经验优势。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如: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郑某某污染环境案、戴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张某销售假药案、王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刘某某强奸案、赵某某贩卖毒品案、陈某某行贿案、郁某某滥用职权案、周某某挪用资金案、唐某某非法经营案、李某诈骗案、孙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高某某破坏计算机案、龚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胥某合同诈骗案、梁某某受贿案、何某某传销案等等。
立即咨询对于贩卖有害有毒食品的刑事立案标准,主要会考虑以下几点:第一,售卖者必须知道所卖食品中含有有害非食品原料;第二,售卖者必须了解食品的来源和加工过程,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如果售卖含有禁用化学物质的食品,那就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犯罪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其立案标准如下:1.在食品生产销售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明知食品含此类原料仍销售。如使用工业盐腌制食品,或使用禁用农药超标的果蔬加工食品等。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乃指商家在销售食品过程中,故意在其中掺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所售食品已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予以出售的违法犯罪行为。
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处罚机制制售含有毒害成分的食品者,应被判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因此类行为给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重大损害或具有其他极其严重情形的,则应被判处五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责任;倘若导致消费者死亡或存在其他极其恶劣情节的,则应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并且在承担上述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销售价值逾8万元的有毒有害食品应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掺杂或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其涉案金额通常需达到人民币50,000元以上方可予以惩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行为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须缴纳罚金。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