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
李小龙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允卓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现为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律师企业法律事务及诉讼业务经验丰富,在执业期间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办理的某会所装饰工程仲裁案为被告避免损失450万。办理的包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通过分析案件,梳理证据,根据事实和法律和受害者家属谈判,赔偿标准由110万降到85万,保险公司赔付80万,被告仅赔偿5万元,并取得了家属谅解书,案件未起诉也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办理了多起工伤赔偿案件,均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办理的多起民间借贷均取得了胜诉结果,办理的交通事故赔偿当事人未构成伤残且年龄超过60岁,误工费等各项主张均得到了支持,获赔10万余元。办理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老板从最初愿意赔偿6万余元,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款17万余元。办理的婚姻家事案件一审调解离婚及离婚案件中原告请求支付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对方的起诉被依法驳回。起诉的原配起诉小三不当得利的案件也取得了胜诉判决,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追索劳务费案件均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同时李律师办理的多起刑事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中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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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拟制效力主要的作用是指当事人收养后具备相应的法律权益,保护收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收养的过程中,收养人需要对被收养人履行相应的监护权益,保护被收养人的生活、学习、医疗的正常。
收养制度中收养效力是从关系成立起开始;只要双方确定有收养关系,那么对于收养人就属于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从而实施监护的义务;但如果在收养人是没有走合法的程序,那么收养效力也是没有的。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