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李阳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渡人如渡己,渡己亦渡人。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李阳律师的执业理念。李阳律师常说,律师不应是完全的利益诉求者,而应当是社会道德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建设者。 执业以来,李阳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债权以及公司诉讼,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了众多朋友、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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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到信用卡诈骗案件审理过程中,常见的犯罪行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首先,利用自制或篡改过的信用卡进行欺诈交易;其次,利用他人拥有合法权限的信用卡进行不正当的操作;再者,借助已被废弃的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第二种情况是指被告明知道这张信用卡是伪造的,却仍然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却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持有、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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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依赖于被认定为诈骗行为的价值总额以及相应的情节严重性程度。在通常状况之下,当诈骗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时,便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及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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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要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之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同时,各类法人及非法人团体亦有可能成为本罪的承担主体。然而,无论何种情况,犯罪主体都必须是出于故意而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涉案金额须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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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时,刑法并未设定具体的金额限定,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明确的“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在涉及到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信用卡诈骗活动中,将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则是由位于最高权利阶层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同时也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适时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