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国家、集体所有或者公民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实施了秘密
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
多次盗窃的行为。
3、本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虽然根据1979年
刑法的规定可以构成惯窃罪,但1997年刑法取消了惯窃罪
罪名,因此,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
盗窃行为不构成
犯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这一特定目的,不能构成本罪,如未经物主同意擅自借用其物,用毕后即归还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构成本罪。“非法占有”是指将公私财物窃离原来的场所或使之脱离物主的控制,而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至于非法占有是为了自己,为了第三人,还是为了小集体,均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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