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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及举证时效是多长时间

时间:2024.12.19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997人
律师解析: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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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民事主体发起诉讼程序之后,经过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有资格在开庭审判开始之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人民法院会主动组织当事人之间进行证据交换,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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