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在
逮捕后。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
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开始,贯穿于
刑事诉讼中的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
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有3种方式可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是依职权启动,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是依申请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于申请人来说,其应当在提出申请时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而且,提出申请的时间不宜过早,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一个月以后。
三是依建议启动,看守所根据
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六)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
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
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
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
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拘役、
管制、独立适用
附加刑、免予
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条件的。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
胁从犯;
(三)
过失犯罪的;
(四)
防卫过当或者
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
初犯;
(六)系
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
担保的;
(八)
认罪认罚的;
(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一)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十二)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宣告
缓刑的;
(十三)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